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公交决字【2017】第111402-28001470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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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条第一项 |
案件名称: | 张某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张某 |
处罚事由: |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昌平交通支队马池口大队 |
处罚结果: | 罚款 |
救济渠道: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平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公 告 | ||
1.本平台公布的行政处罚定文书,由相关公安机关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原则予以公开。若当事人对相关的内容有异议,可向公安机关书面申请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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